超低溫試驗箱工作空間內,需提供標準中所規定的溫度條件,可以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溫度均勻。為了限制輻射影響,箱內壁各部分溫度與規定試驗溫度之差不應超過8%(按開爾文溫度計算),且試驗樣品不應受到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加熱與冷卻元件的直接輻射。
超低溫試驗箱之低溫嚴酷程度:試驗的嚴酷程度主要取決于試驗用的溫度等級和持續時間的長短,有關標準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
一、低溫試驗箱之低溫溫度:
試驗溫度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
-65,-55,-40,-25,-10,+5℃。
試驗溫度的允許偏差范圍均為±3℃。
二、持續時間:
在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后。若尚需進行一定時間的低溫條件試驗時,其持續時間應從下列時間中選取:
2,16,72,96h.
超低溫試驗箱若試驗的目的僅僅是檢查試驗樣品在低溫時能否正常工作,則試驗的時間只限于使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00min。
當按照GB 2423。1-89的低溫度標準為與低溫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聯系的有關試驗時,則其試驗所需的持續時間由有關標準規定。